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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2017-6-15 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 条,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 ...
2017-6-15 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
2017-6-15 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八条,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17-6-15 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 七条,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 ...
2017-6-15 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 六条,执法检查结束后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 ...
2017-6-15 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 ...
2017-6-15 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三条,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等,组织执法检查组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 ...
2017-6-15 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三条,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 ...
2017-6-15 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二条,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
2017-6-15 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 ...
2017-6-15 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七条,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
2017-6-15 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六条,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 ...
2017-6-15 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书面答复的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2017-6-15 1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条,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
2017-6-15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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