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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017-6-2 13: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484| 评论: 0

摘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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