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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2017-6-15 13: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762| 评论: 0

摘要: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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