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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书面答复的

2017-6-15 13: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499| 评论: 0

摘要: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书面答复的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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