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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条,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2017-6-15 13: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522| 评论: 0

摘要:   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条,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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