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王才网 ( 晋ICP备11000463号-10 )
GMT+8, 2024-4-25 00:03 , Processed in 0.101019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Template By 【未来科技】【 www.wekei.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