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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

2017-6-18 17: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678| 评论: 0

摘要:   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

  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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