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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2017-6-18 18: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744| 评论: 0

摘要: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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