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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

2017-6-18 18: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700| 评论: 0

摘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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