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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法院机关补充招聘人员公告

2020-8-12 17:52| 发布者: 小编丁丁| 查看: 446| 评论: 0

摘要: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法院机关工作需要,现就2020年度吉林省法院机关补充招聘聘用制文职人员工作公告如下:一、招聘原则和用人方式招聘工作坚持公 ...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法院机关工作需要,现就2020年度吉林省法院机关补充招聘聘用制文职人员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用人方式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聘用的文职人员与吉林省法院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经费由省财政全额保障。

二、文职人员主要职责

文职人员主要从事审判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补充招聘方式、职位及数量

吉林省法院机关此次补充招聘采取校园定向招聘方式,从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应届毕业生中公开招聘聘用制文职人员22名,人选一般以本地户籍为主。

四、资格条件

(一)文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4.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

5.掌握书记员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6.年龄在25周岁以下、18周岁以上(1995年8月3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7.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8.符合法律法规和招聘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4.曾在公务员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因严重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或受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6.配偶、父母在吉林省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职业”,是指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律师身份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文职人员情形的。

五、招聘程序

文职人员招聘工作按照组织报名、推荐、速录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步骤进行。

(一)组织报名和推荐

由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报名并推荐人选。

(二)速录技能测试

根据报名和学校推荐情况,按照招聘职位数1:2比例确定参加速录技能测试人员。速录技能测试主要考察考生计算机文字录入能力,采取上机考试的方式,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及格线以下的取消面试资格。

(三)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拟招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能力及职位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面试现场公布成绩。及格线以下的取消招聘资格。

(四)组织体检和考察

按照面试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人员,启动考察程序进行考察。因体检、考察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按照该岗位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

(五)公示及聘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经核查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六)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新聘用的文职人员依法与省法院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符合担任文职人员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薪酬待遇

聘用制文职人员所需经费由吉林省财政统一保障,纳入法院年度财政预算。文职人员实行“三等九级”的职务序列管理,各项薪酬待遇5000元左右(含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及其他应缴费用,实发3200元左右),具体薪酬标准根据职务等级、工龄、工作业绩等因素动态调整,并提供就餐、办公设备、差旅费等保障。

七、信息发布与政策咨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jlfy.chinacourt.

gov.cn/index.shtml)和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http://www.jlsfjy.cn)为本次公开招聘文职人员工作信息发布专用网站,有关考试信息及相关事项,均通过网站进行发布。

政策咨询电话:0431-83311003(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受理时间为工作日每天8:30-17:00。

八、其他事宜

(一)本次文职人员招聘速录技能测试和面试,不指定复习资料和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本次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不设置最低开考比例。

(三)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四)招聘工作期间,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招聘工作信息,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本公告如有变动事项,以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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