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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州分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2021-1-20 17:47| 发布者: 小编丁丁| 查看: 513| 评论: 0

摘要: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分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聘用制书记员。一、招聘人数及岗位职责(一)招聘人数共计招聘聘用制书记员20名。(二)岗位职责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及综合工作 ...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分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聘用制书记员。

一、招聘人数及岗位职责

(一)招聘人数

共计招聘聘用制书记员20名。

(二)岗位职责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及综合工作的辅助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人岗相适。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3.30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时间截止至2021年1月18日);

4.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

6.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处理尚未满处理期限的人员;

8.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9.录用后因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10.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11.已被伊犁州直法院系统聘用为书记员的;

12.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伊犁州法院工作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1月18日—1月22日),报名截止到1月22日14:00时。

1.采取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的方式。

2.报名、资格审查地点:伊犁州法院审判楼六楼613室(从审判大楼东门电梯上六楼)。

联系电话:0999-8192025;联系人:佟世燕(13619978858)、谢慧(15559240692)。

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661号。

3.携带资料:

(1)报名人员在伊犁州法院官网(网址:http://ylzfy.xjcourt.org/)公告栏下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填写相关内容后用A4纸打印(一式2份),需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邮箱94451214@qq.com。

(2)报名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文版)》(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注册、打印、提供二维码版一份)、户口本首页(或集体户口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两寸免冠蓝底照片3张;

(3)符合调剂条件的,可在报名时提出调剂申请。

(二)考试(采取百分制计算成绩,面试面谈成绩占总成绩的60%,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1.面试面谈采取问答方式进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问答。主要考察应聘人员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应变能力和适岗性。面试面谈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笔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知识储备、文字写作、文化素养等方面综合能力,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按照考生综合成绩进行排名,以招聘人数1:1的比例由高及低进入体检环节,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体检环节通过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3.考生成绩一年内有效,如体检、政审、试用期人员有不合格情形出现空缺,可按照总成绩从高往低依次递补。

(三)公示与聘用

1.对体检和政治审查合格人员,通过伊犁州法院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确定聘用人员。

3.对聘用人员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有关待遇

1.聘用制书记员起薪标准依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在聘用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比例,依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1.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在职人员须在与我院签订聘用合同前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取消聘用。

3.报考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咨询电话:0999-8192025(工作日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职位表.xlsx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xls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政治部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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