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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开考核招聘公告

2022-2-17 16:50| 发布者: 朵朵小编| 查看: 364| 评论: 0

摘要:  泸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是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的全额拨款公益一类市级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现面向全国范围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事业人员。  一、招聘岗位  泸州市市政公用事业 ...

 泸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是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的全额拨款公益一类市级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现面向全国范围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事业人员。

  一、招聘岗位

  泸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事业人员1名(占编聘用)。

  二、招聘对象及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本公告及附件1相应岗位条件的社会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二)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具备《泸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事业人员岗位表》岗位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身体条件。年龄计算时间截止至2022年3月4日。

  应聘人员须在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证书原件的,不予资格审查通过或取消聘用资格,且责任自负。

  4.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明确的相关回避规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

  (2)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招聘程序

  (一)组织报名。报名方式为网络报名,报名时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材料报送指定邮箱1445327046@qq.com,咨询电话:0830-3190640、13551727287。

  报名时需提供的材料:亲笔签名确认的《泸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样表详见附件2)、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片、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附学信网、学位网学历学位查询证明)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报名人员如系海外留学生的还需提供由国家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学历证明的原件扫描件,如系在职人员或委培、定向毕业生的还需要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手续等材料(样表详见附件3)。

  温馨提示:尚未毕业的202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学生证、经学校审核并加盖鲜章的含所学专业、学历、学位等信息的证明或者就业推荐表等,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条件,以本人毕业时取得的有效毕业证或学位证所载学历、学位和专业名称为准。

  (二)资格确认。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逐一电话通知报名人员资格初审情况(未收到通知的报名人员请于2022年3月10日前主动与招聘单位联系)。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在考核前进行现场资格确认,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现场资格确认时,应聘人员需提供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原件,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查贯穿直接考核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一环节发现资格不符的,取消应聘资格。

  温馨提示:现场资格确认时请全程佩戴口罩,保持1米线距离,自觉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适时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如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新增本土感染者)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直辖市所在区县其他街道旅居史的人员,需提供本人在现场招聘活动开始前3天内2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方可入场。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14天集中隔离时和解除7天集中或居家隔离检测时的双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隔离时的双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来自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低风险等级地区的考生,持“四川天府健康通”绿码参加现场资格确认。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按泸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适时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参加考核,考核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先组织笔试,再组织面试。笔试、面试成绩卷面分满分均为100分。

  1.笔试、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考核规则:考核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先笔试后面试,笔试成绩在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上公布,面试成绩当场公布。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参考人数1:3的比例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一并确定进入面试;若岗位拟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参加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笔试中缺考、笔试成绩为零分或在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考试成绩或考试资格的人员,不能进入面试。若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参考人数比例达不到1:2,形不成竞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80分,否则不能进入体检环节。

  3.温馨提示:参加考核时请全程佩戴口罩,保持1米线距离,自觉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适时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如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新增本土感染者)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直辖市所在区县其他街道旅居史的人员,需提供本人在现场招聘活动开始前3天内2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方可入场。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14天集中隔离时和解除7天集中或居家隔离检测时的双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隔离时的双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来自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低风险等级地区的考生,持“四川天府健康通”绿码参加考核。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按泸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适时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体检。根据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若考核总成绩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人员(面试成绩仍然并列的再次组织面试进行筛选)。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

  应聘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组织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各种原因出现的缺额,可按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体检。

  (五)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德、能、勤、绩、廉及社会关系、遵纪守法、失信被执行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并复核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同时进行档案审查,做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对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心理偏激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对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考察资格人员,按照考核总成绩依次递补一次。

  (六)档案审查。对体检、考察合格人员进行档案审查。

  (七)公示。对体检、考察、档案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泸州人事考试网和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占编聘用等手续。

  (八)有关问题说明。拟聘用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未经招聘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弃权。

  四、纪律与监督

  (一)纪律监督贯彻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所提交的各项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考核资格和成绩。在考核、体检、考察、档案审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招聘单位将取消其应聘资格,已聘用的将终止并解除聘用合同。

  (二)参与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准弄虚作假,搞私下打招呼等非组织活动。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五、本公告由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830-3190640

  监督电话:0830-3195760、0830-3125776

  监督邮箱:372779629@qq.com

  附件:1.泸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事业人员岗位表

     2.泸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

     3.同意报考意见 

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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