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公安队伍高质量建设,服务庐山改革发展大局,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以及我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现将公开招聘信息公告如下:01招聘原则
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规招聘、科学招聘、公平招聘。
02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20名。
03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行;
4.十八周岁及以上,三十五周岁及以下(1990年2月14日至2008年2月14日期间出生,以本人身份证日期为准);
5.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报考人员应在2026年2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并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
6.自愿服从岗位分配;
7.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二)优先招聘人员条件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
2.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3.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英雄模范;
4.人民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5.国家和江西省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符合优先招聘条件人员参加勤务辅警招聘的学历可以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应聘时学历为高中(中专)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聘用期限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以后不得再续聘。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到刑事处罚或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3.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纪被原单位辞退解聘的;
4.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酒驾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5.有吸毒史和精神病史的;
6.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信息、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7.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9.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10.曾被开除团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1.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2.其他按照规定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职工的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不得被招聘到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工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全市公安机关现有员额制辅助人员,不得报考。
注:如报考人员正式录取后,发现存在上述任一情况的,将解除聘用关系。
04招聘方式和程序
按照发布招聘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与公示等程序确定入选人员。由庐山市人才集团组织实施,明确报名程序、时间、地点、所需资料等。
(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起至2026年3月2日17:30止。
2.提交报名资料:
(1)报名所需材料:自行下载《江西省庐山市公安局202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登记表》(附件1)、近3个月内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学习需通过教育部认证)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个人无犯罪证明及个人征信报告。
(2)线上报名:请下载并填写《江西省庐山市公安局202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扫描件,以文档(word)形式一次性(文件命名为: 报考岗位+姓名)发送至邮箱rcjt123@163.com,线上报名全程邮箱回复,在报名截止前资料不齐全、不按规定格式、分开发送视为报名失败,未收到回复确认的,请在报名截止前来电咨询。
(3)现场报名:考生自行携带上述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交至指定报名地点进行现场审核。详细地址:庐山市人才集团,庐山市桃源北大道格兰云天酒店旁。(联系电话:18970267560(程先生))。
(4)春节期间,不受理现场咨询及线下报名材料,收到的所有线上报名资料,将在节后统一进行审核与邮箱回复,敬请谅解。
为在招聘过程中能及时通知到考生有关招聘事宜,考生在报名表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务必保持畅通,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3.资格初审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诚信报考制度,报考人员要如实填写个人表格信息,并对信息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查由庐山市人才集团负责,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全过程,凡发现不诚信报考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资格,后果应有应聘人员自己承担。
4.注意事项
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名,一人限报一岗。诚信报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报名考生应对自己是否符合岗位条件负责。考生应仔细阅读岗位招聘条件,选报符合条件的岗位。如对自己是否符合岗位资格条件有疑问,可先打电话咨询(18970267560(程先生)),确认符合条件后再填报。网上报名期间不对考生所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笔试前统一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笔试资格。二是报名考生对自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考生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证明、证件等相关资料,如因弄虚作假被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或因提供不准确信息造成无法与考生本人联系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凡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面试、聘用资格。三是报名考生应遵守招聘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保证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不协助他人舞弊。
(二)选聘考试
1.笔试
(1)笔试开考时招聘岗位人数与报名合格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若岗位报名合格人数达到开考比例时,可按实际报名合格人数正常进入笔试,若岗位报名合格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则相应核减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2)笔试内容:考试内容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笔试不指定参考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采用闭卷考试形式,笔试内容为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等,分数占最终成绩50%;
(3)参加笔试人员凭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携带好黑色字迹笔、2B铅笔、橡皮擦等考试用品,不得携带手机、电子手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
(4)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体能测试
(1)勤务辅警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2),具体科目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男)跑和纵跳摸高三项;
(2)考生应当根据个人身体状况自愿参加体能测试或提前备训,如本人身体状况欠佳、不能参加的,视为主动放弃测试;
(3)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进入后续面试环节,因体能测试不合格及考生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时,不再递补;
(4)体能测试时间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3.面试
(1)体能测试合格人员均入围面试环节,面试总成绩100分。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综合分析能力、反应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适岗性等。分数占最终成绩50%;
(2)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员,因考生体测不合格、自愿放弃等原因未达到拟入闱规定岗位需求的比例时,经研究,可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末位并列的一并确定为面试入闱人员。
(3)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50%+体能测试合格+面试成绩×50%
(三)体检和考察
1.按1:1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如入闱最后一名出现总成绩相同者按面试分排名)。
2.体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有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按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考察重点审核应聘者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历史及现实表现等情况,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四)公示及聘用
考察合格的考生由庐山市人才集团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反映的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入职手续,先行试用6个月。试用期期间,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05薪酬待遇
薪酬待遇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及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06用工方式
合同聘用制,确定录用后,庐山市公安局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07建立人才储备机制
建立后备人才储备库,完成完整笔试、体测、面试流程并合格的,纳入后备人才储备库。自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之日起,6个月以内出现因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辞职、辞退等造成岗位空缺的,经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可从进入本次招聘后备人才储备库相应岗位考生中按考生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及考察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
08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招聘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市有关部门处理。为方便群众监督,设立监督电话如下:
庐山市公安局:13970247194(张先生)
庐山市智汇人才发展有限公司:18970267560(程先生)
09其他事项
1.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选聘资格。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本次招聘不收取报名费等任何费用,应聘人员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本人应对自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庐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江西省庐山市公安局202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登记表
附件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附件3: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