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州特殊教育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告

文章摘要

根据工作需要,黄南州特殊教育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编外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范围 (一)招聘岗位 (二)招聘范围 面向本州户籍,符合招聘条件的有就业意愿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三、招聘方式及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聘用”方式,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发布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黄南州特殊教育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编外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范围

(一)招聘岗位

(二)招聘范围

面向本州户籍,符合招聘条件的有就业意愿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三、招聘方式及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聘用”方式,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发布公告

在黄南州特殊教育学校微信公众号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资格审查

1.本次招聘报名工作采用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请到州特殊教育学校党政办,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并完成报名工作。

2.报名时间:2026年6月2日9时—6月8日18时(除节假日外);

3.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黄南州特殊教育学校党政办负责,并负责向考生做好招聘岗位专业和资格条件的咨询解释工作,报名时需提交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等相关资料,否则取消聘用资格。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报名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提供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取消考生应聘资格。

(三)笔试及面试

1.笔试内容、时间

(1)此次考试聘用采用笔试和面试方式进行。

(2)笔试时间定于2026年6月10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电话通知为准。

(3)笔试内容:岗位专业知识。

分值为100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考试总成绩的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

(4)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2.面试

面试采取单项面试法进行。面试结束后,依据总成绩高低按照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面试时间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察(政审)

体检标准参照《“三支一扶”人员健康状况要求》执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招聘单位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政审资格并按总成绩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政审工作通过人员须由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派出所填写《编制外辅助人员政审表》并加盖公章,对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空缺岗位时,按考试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四、聘用管理及薪酬待遇

(一)聘用管理

1.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政审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选,并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相关手续。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并到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合同备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人员按职位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2.聘用人员须遵守工作纪律,执行黄南州特殊教育学校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同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薪酬待遇

根据青政〔2025〕11号文件,执行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2080元。正式聘用后按现行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费用,并按国家变动标准进行调整。

报名单位:黄南州特殊教育学校党政办

电话:18097133826

地址:黄南州隆务镇隆务北街32号

附件:1.“三支一扶”人员健康状况要求

2.黄南州人社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报名表

黄南州特殊教育学校

2026年6月1日

附件1:

“三支一扶”人员健康状况要求

有以下疾病或生理缺陷的高校毕业生,不能聘用: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留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以下情况外均不能参加: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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