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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2017-6-2 15: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339| 评论: 0

摘要: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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