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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