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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2017-6-2 16: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171| 评论: 0

摘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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