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王才网 ( 晋ICP备11000463号-10 )
GMT+8, 2024-5-12 19:09 , Processed in 0.244580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Template By 【未来科技】【 www.wekei.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