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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撤回时,应说明理由

2017-6-2 16: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368| 评论: 0

摘要: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撤回时,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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