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九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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