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
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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