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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含义,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

2015-10-1 00:07|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693| 评论: 0

摘要: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含义。下列两种情况居其一,即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①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已满20年以上。②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含义,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含义。下列两种情况居其一,即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①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已满20年以上。②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指自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债权人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内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年、3年、4年或5年)内持续未行使权利。

 

  (―)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虽未消灭,但债权的效力减损,成为一种自然权利。具体而言:

 

  ①请求权能减损,(债务人提出抗辩的不能获得强制执行);

 

  ②抵销权能消灭(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可作为被动债权被抵销);

 

  ③代位权能和撤销权能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④处分权能依然存在(债权人仍可转让、质押或者抛弃该债权);

 

  ⑤受领权能依然存在。

 

  2.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三个条文十分重要:

 

  ①《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③《担保法》第20条第1款:“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3.受领权依然存在。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 “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①若偾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②若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判决债权人胜诉。从 而,曾经主导中国大陆几十年的“胜诉权消灭说”已经寿终正寝。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抗辩权发生说”登堂入室。关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 辩权,须说明两点:

 

  (1)行使的时间。原则:义务人只能在一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例外:基于新的证椐,债务人可在二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2)属于“经主张的抗辩”。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但可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

 

  (1)明示放弃时效利益。指诉讼时效经过后,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承。法律依据是《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同意履行义务”须作广义理解。包括: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债务人请求延期支付、债务人请求分期履行等。须注意:债务人仅“承认债务”,而非“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的法律效果: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死灰复燃!分两种情况:①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确定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

 

  (2)默示抛弃时效利益。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VS诉讼时效中断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均引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_律效果。但有三点重大之不同: (1)发生的时点不同。 ①明示抛弃时效利益,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后; ②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 (2)发生的原因不同。 ①明示抛弃时效利益的原因,仅限于“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②诉价时效中断的原因,包括债权人起诉、债权人在诉讼外:主张权利、债务人承认债务三种。 (3)重新起算的时点不同: ①明示抛弃时效利益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时点如前所述; ⑨诉讼时效十断,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提示(1)诉讼时效制度引发强烈的法律与道德冲突。①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可通过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而不履行债务。②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而不履行债务,有违道德,将极大地损害债务人的声誉和名声(臭不要脸!)。 (2)因此,统计资料表明: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多数情况下,债务人不会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是放弃时效利益。看两个国家:①美国,约90%的债务人不会主张时效抗辨;②中国,约75%的债务人不会主张时效抗辩。是不是有点出乎意料? (3)这就是《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所设的原因。《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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