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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2017-6-15 11: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449| 评论: 0

摘要: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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