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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条,行使监督职权

2017-6-15 12: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535| 评论: 0

摘要: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条,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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