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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一条,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2017-6-15 12: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519| 评论: 0

摘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一条,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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