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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