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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四条,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

2017-6-15 13: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569| 评论: 0

摘要: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四条,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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