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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六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

2017-6-15 13: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570| 评论: 0

摘要:   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六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

  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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