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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十条,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

2017-6-18 15: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725| 评论: 0

摘要: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十条,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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