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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017-6-18 18: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683| 评论: 0

摘要: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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