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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2017-6-18 18: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1709| 评论: 0

摘要: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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