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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2017-6-18 18: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875| 评论: 0

摘要: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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