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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