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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2017-6-18 18: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709| 评论: 0

摘要: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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