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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2017-6-18 18: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651| 评论: 0

摘要: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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