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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017-6-18 18:06|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715| 评论: 0

摘要: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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