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职责及待遇 (一)岗位及要求 拟招聘村级动物防疫员13人,由博山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派往各镇办(含屠宰场)工作。 (二)岗位职责 1、主要承担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宣传、动物强制免疫注射、畜禽标识加挂、免疫及养殖档案建立、动物疫情报告、畜禽养殖统计和信息化基层数据维护等公益性任务; 2、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诊疗、投入品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辅助实施饲养场、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监管,开展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协保理赔; 4、配合监测采样、疫情调查和扑灭,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畜禽、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及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5、参与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和服务。 (三)待遇 按照年度内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博山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缴纳五险(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从工资中扣除);用人单位不提供交通和食宿。 (四)人员管理 实行劳务派遣制,与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往博山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工作。 二、招聘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2、热爱动物防疫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无违法犯罪记录; 3、博山区常住户口或常住人口; 4、1981年2月20日以后出生,年龄40周岁以下; 5、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乡村兽医资格证、执业兽医资格证,或有畜牧兽医工作学习经历者,可放宽到45周岁(1976年2月20日以后出生); 6、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附件2)或解聘证明。劳务派遣人员应聘的,提交的同意应聘证明需加盖派遣单位和工作单位的公章。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考、聘用: (1)、触犯法律,正在立案侦查的,刑满释放、受过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2)、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未满2年的,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的,受开除党籍处分的。 (3)、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失信行为的。 (4)、具有其他不予聘用情形的。 三、报名及录用 1、报名时间:2021年2月24日-2月24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2、报名地点: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第一分中心一楼(博山区双山街3号)。 3、报名时需携带的材料: (1)、《2021年博山区公开招聘村级动物防疫员报名表》(附件1),《2021年博山区公开招聘村级动物防疫员诚信承诺书》(附件3);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学历及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背面注明姓名、身份证号); (5)、社保缴费证明(女35周岁以上须提供) 4、应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材料进行报名,逾期不报或提交材料不全者,无法进行考试。报名信息一经提交审核,不得随意改动和退回。 5、考试需缴纳考务费。 四、考试 待报名结束后统一发布考试公告,根据报名人数确定考试方式及考试费用。 五、体检 根据考试成绩和招聘计划,按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事业单位招聘相关标准执行。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负担。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对体检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造成的空缺,从本岗位考生中按照成绩依次递补。 具体事宜详见体检公告。 六、公示、聘用、管理和待遇 1、经考试、体检合格拟聘用的人员,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博山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组织拟聘用人员根据成绩排名依次挑选单位。 2、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与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派遣至博山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工作,由博山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聘用人员岗位试用期为2个月。 3、聘用人员应服从工作调剂,合同期限内,严格执行区业务管理部门及所在镇(街道)相关规章制度。 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前辅导培训班。 应聘人员请随时关注博山区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www.boshan.gov.cn)查看相关公告,本次考试无特殊情况一律不进行电话通知,因本人未及时查看公告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不服从招聘部门正常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扰乱正常招聘工作秩序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聘用资格。 七、咨询电话 关于招聘未尽事宜,以博山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博山区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解释为准。 咨询电话:0533-4282145、0533-4258158 点击下载>>> 淄博国益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0日 如遇到附件无法下载,可加小编微信索取附件: 小编B微信:kaobian8168 小编A微信:shangan9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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